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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三)
1、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9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关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94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
2021-04
走进《民法典》合同编(二)
1、关于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77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关于承诺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81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
走进《民法典》合同编(一)
1、关于合同概念和合同编适用范围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2、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十二)
1、关于权利出质的规则《民法典》物权编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十一)
1、关于动产抵押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2、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限制性规则《民法典》物权编第418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与原《物权...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十)
1、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与原《物权法》第190条相比,本条新增了占有作为抵押不破租赁的条件。2、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九)
1、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八)
1、关于地役权法定取得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78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2、关于已有其他用益物权的土地地役权的设立规则《民法典》物权编第379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土地所有权人先设立地役...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七)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与原《物权法》第149条相比,本条新增“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六)
1、关于业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五)
1、关于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义务的规则《民法典》物权编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与原《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相比,本条新增了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用益物权人的义务体系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民法典...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四)
1、关于相邻环保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与原《物权法》第90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修改:①将土壤污染物明确列举出来,使得该规则更为具体。②将“光”改为“光辐射”,在表达上更为准确。2、关于处分或者改良共有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三)
1、关于维修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与原《物权法》第79条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定将原...
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二)
1、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与原《物权法》第75条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有两个变化:一是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
走进《民法典》总则编(一)
走进《民法典》总则编(一) 张祖勤 主任 刘亮亮 律师摘要: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引起较大关注,本文针对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创新与亮点条文进行简要列举。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章涉及的内容统领民法典的各个分编,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及一般性规定。1,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将公序良...
2020-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 实施意见(暂行) 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 〔2015〕1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和中编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重...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