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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总则编(一)

时间:2020-11-30 点击:886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走进《民法典》总则编(一)


 张祖勤 主任     刘亮亮 律师


摘要: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引起较大关注,本文针对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创新与亮点条文进行简要列举。

 

第一章:基本规定

本章涉及的内容统领民法典的各个分编,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及一般性规定。


1,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2,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成为一大亮点,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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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确认习惯成为民事法律渊源之一,但是适用习惯受到两点限制,第一是法律没有规定;第二是适用习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自然人

4,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可能引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5,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制定以前,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体现在继承事项的相关规定上。该条规定赋予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但是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识别的能力。而八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法律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欠款规定”。第二款规定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者其他疾病导致欠缺辨认和识别能力。


8,新增遗嘱监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条限定的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也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9,新增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对被监护人权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听取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0,新增意定监护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往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需求,加上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意定监护制度可满足实践中的需要。


11,新增国家监护兜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条规定的是“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果被监护人存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拒绝担任监护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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