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277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与原《物权法》第75条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有两个变化:一是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部门。
2、关于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决定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与原《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新增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增加了表决人数和面积必须同时符合要求,修改了表决规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计算方法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计算方法是: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关于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279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与原《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则新增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认定,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期案例:业主告开发商擅自改建KTV案
基本案情:广州市有一个小区在业主入住第三年时,其开发商将小区内部的一个超市改建成了ktv俱乐部,到晚上严重影响附近业主的休息,所以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裁判理由:开发商未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未经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擅自将超市改建成KTV,不仅不符合业主的意志,而且扰乱了整个小区的秩序,影响到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开发商的改建行为明显是侵权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改建行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停止侵权,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