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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执业的专职律师。
三、律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三级律师为中级职称,二级律师为副高级职称,一级律师为正高级职称。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各年度考核备案结果均为称职。
4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执业律师4年以上或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2021年改为必须执业五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执业律师1年以上。
2、申报二级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5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后,担任执业律师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参评三级律师的、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
3、申报一级律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办理案件中,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3件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发挥作用。
(5)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二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具有指导、培训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须符合前4条中的1条以上:
(1)办理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3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2件以上。
(5)参加过1个以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或办理3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7)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一级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解决重大的法律事务。
(4)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逻辑性强。
(3)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2次。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5条以上,且须符合前4条中的1条以上:
(1)担任特大型企业或省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企业和党委、政府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2)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5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4件以上。
(5)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7)办理重大疑难案件3件以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法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15件以上。
(9)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10)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律师协会奖励。
(11)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并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的主笔人或领衔人。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三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三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
(二)破格评审二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二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以上。
(三)破格评审一级律师职称的,除符合一级律师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须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6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
“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以判决书为依据。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法律援助等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职称。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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