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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五)

时间:2021-05-10 点击:1739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1、关于网络交易电子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2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关于金钱债务履行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4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3、关于选择之债及债务人选择权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做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4、关于选择之债选择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6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5、关于可分之债及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7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6、关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8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7、关于连带债务之债务份额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9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本期案例:何**、倪**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4日,时*向倪**借款10000元,由何**担保,借条内容如下:“借条本人时*因生意需要向倪**借到人民币壹万壹元整(小写11000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14日到2018年7月14日归还。如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百分之十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如果未能及时归还,则出借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借款人必须承担法律诉讼的有关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所造成损失费),并承担最高商业贷款的四倍银行利息(含诉讼费)以此为据。本借据经双方同意,签名盖印后即日生效。借款人:时*身份证号:3422241991××××××××手机号:187××××7855担保人(连带责任):何**身份证号:3422241972××××××××手机号188××××4840”。之后,倪天会在借据下方自行加上“约定利息千分之二十”。2018年5月15日,时*又通过何**担保向倪**借款30000元。借条约定的格式内容相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到2018年7月15日。之后,倪**也在借据上自行加上“约定利息千分之二十”。借款到期后,因时*、何**未能及时还款,倪**自认将时*的一辆轿车变卖5000元抵偿借款本金,时*、何**又各自偿还利息2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倪**多次向何**催要,时*、何**均未能偿还。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时*向倪**两次借款,到期后,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倪**要求时*偿还余下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何**虽辩称其中30000元借款实际为27000元,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倪**亦不予认可,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何**辩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5%,但倪**在诉讼中只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时*、何**支付的4000元应从中扣除,对倪**要求时*支付余下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时*向倪**借款,何**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且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当对时*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倪**要求何**与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何**辩称其保证已超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可知,只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方可免除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而不以必须提出诉讼或仲裁为前提。本案中,倪**和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18年7月14日和15日起计算六个月。倪**有证据证明其曾在该保证期间内向何**主张过权利,要求何**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何**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且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利息2000元,从倪**要求何**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至倪**于2019年5月5日起诉时并没有超出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何**以倪**从借款之日至其起诉立案时超过6个月、超出保证期间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时*、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倪**借款本金3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始按月利率2%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已付的4000元应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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