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关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发生追认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关于当事人超越经常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05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4、关于认定合同效力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08条规定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关于履行合同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6、关于合同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继续确定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511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本期案例:昶*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营销有限公司、魏**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昶*公司上诉称,涉案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货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涉案合同约定了管辖条款,根据管辖协议约定和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已作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