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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 (十四)

时间:2021-07-08 点击:1787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0关于供用电合同概念和缔约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48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02关于用电人应当及时支付电费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54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0关于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55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关于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60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性质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0关于借款合同利息之债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期案例:张亚峰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3380号




    基本案情: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号营业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亚峰,房屋规划用途为营业。

    2007年,诉争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申请了用户名为山东中天云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女人街),用电户号为0177187580的专用变压器为小区房屋供电,现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业主用电需向物业公司购买后使用,物业公司统一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2020年,张亚峰购买电费的单价为每千瓦时0.87元。

    2020年6月29日,张亚峰在国家电网公司网上营业厅申请办理“低压居民新装”业务。枣庄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认为诉争房屋能够正常用电,目前不具备直接供电的条件,拒绝了张亚峰的申请。

审理中,张亚峰主张虽然诉争房屋可以用电,但是需要向物业公司购买,比电力公司直接供电的价格高出很多,其要求与电力公司直接订立供电合同,由电力公司直接供电。

    枣庄供电公司主张诉争房屋属于营业用房,张亚峰申请低压居民用电不合理,诉争房屋可以正常用电,用电方式属于历史形成的供电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政府部门对这种历史形成的供电模式予以认可,政府部门也在有计划地进行统一改造,该公司会配合政府部门的改造,但目前诉争房屋不具备单独改造的条件,该公司直接供电不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案中,电力公司对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小区统一供电,诉争房屋可以正常用电,虽然并非电力公司直接供电,但该种供电方式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张亚峰申请电力公司另行独立为其提供用电服务,不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其要求与电力公司直接订立合同的请求并不合理,故对张亚峰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给其办理新装用电手续并直接提供电力服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亚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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