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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十一)

时间:2021-05-27 点击:1765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1、关于不履行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2、关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以及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3、关于不得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4、关于定金及其数额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5、关于定金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7、关于债权人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赔偿责任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9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8、关于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期案例: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3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份,被告将宕昌县时代广场上侧××房5楼的房屋一套售于原告,每平方米1830元,双方约定房款分四次付清,并约定了双方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按照合同约定于6月24日付了房屋首付款90000元,由被告李某出具了收据一份,上面载明收款事由为购房款。后被告李某将该房屋卖于他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裁判理由:房屋买卖合同做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被告未依照约定交付房屋,原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他购房款,该购房合同实际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交首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都有过错,故双方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购房款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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