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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时间:2020-09-16 点击:1805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教育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02001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司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02002

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二十九条:“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政法司

事业单位

02003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教材局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02004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决定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

学位办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02005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位办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02006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际司

教育机构

02007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司

教育机构

02009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1.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高教司

高等学校

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职成司

高等学校

02011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

教材局

测绘地信局、外交部

编写教材的单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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