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已经开始。我们所将严格按照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所定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召开年度考核评议会议;
二、各律师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考核表一式叁份;
2、个人总结纸质版一式叁份 ;(总结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学习情况;参加各类培训情况;业务办理情况;参加法律援助及公益活动情况;个人奖惩情况等等……)
3、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书面承诺书一式叁份;
4、会员会费;
5、继续教育课时完成证明;
6、执业证原件。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请大家务必配合及时参会并按要求提交资料。
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律师考核表.docx
考核评议表.xls
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021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均不参与考核,本次考核备案材料中不包含上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因执业不满三个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5日。
5月20日—5月31日为线上考核时间,包括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考核。各区县(市)司法局要掌握本区县(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具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派人抽查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入所抽查。
6月1日开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线下集中备案及考核。
三、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为司法部《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被多次投诉、日常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按照《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进行打分。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2、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情况;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5、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案件、涉黑恶案件的情况;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7、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8、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9、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按照《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进行评定,60分以上为“合格”。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按照《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五、检查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采用集中书面审查、问卷测试调查、入所实地检查相结合,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监督管理及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集中线下备案考核统一在郑州市律师协会进行。
问卷测试调查、入所实地检查的时间、参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另行通知。
六、检查考核主体
(一)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区县(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三)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市直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市律师协会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施监督指导并进行备案审查。
七、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规定,进行自查,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须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自查打分表。(附件1);
(2)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党建、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3)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市直所一式二份、区县(市)属所一式三份)(附件2);
(4)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和电子版,电子版本需在附件二规定的各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日期前发送至zzslsxh@163.com);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2、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后10日内初审完毕,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后连同律师事务所材料一并报送郑州市司法局;对被初审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县(市)司法局要将其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上报。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郑州市司法局。
3、郑州市司法局收到区县(市)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按照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区县(市)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郑州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由郑州市司法局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4、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郑州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郑州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郑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查。郑州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郑州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7、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郑州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8、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郑州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给予终止。
10、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郑州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在律所规定的时间对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2020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市直所一式二份、区县(市)属所一式三份)(附件 3);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况;
(3)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书面承诺书;
(4)完成律师协会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证明材料;
(5)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6)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院校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7)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考核结果要在本所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3、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报送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证》等相关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兼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上面规定的证明材料。经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审核结果,报郑州市司法局备案。
郑州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严重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确定为“不称职”的,各律师事务所要集体研究确定,将其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报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郑州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郑州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郑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郑州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5、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不予执业年度考核。
6、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未达到律师协会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满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处理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者其他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十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郑州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7、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重新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1)郑州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对以上情况,郑州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8、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郑州市律师协会按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1)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 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郑州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9、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书面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10、律师经郑州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建议郑州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11、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郑州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2、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名单报郑州市律师协会,由郑州市律师协会报郑州市司法局,依法收回其执业证书: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的;
(3)因本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第(4)项规定原因被暂缓考核的。
13、郑州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郑州市司法局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考核时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评定考核等次。
14、郑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在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郑州市司法局。
15、各律师事务所在上报材料前请登录郑州律师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参加考核的律师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填写完整。
16、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到郑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八、明确事项
1、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的通知》(豫司文〔2009〕<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family: 仿宋; font-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