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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十六)

时间:2021-08-27 点击:1766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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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关于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5、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6、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关于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8、关于保证人免责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关于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1、关于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2、关于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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