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选定“服务机构”适用法律参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66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67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2.13.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结合滥用职权等案例实践……